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5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7民初1472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1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焕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39658.61元;二、被告沈焕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20120130122882《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341.39元及支付的利息1418.50元作相应扣减。);三、被告郑燕珍对被告沈焕新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沈以奎、沈永柳对被告沈焕新上述债务承担最高余额为40000元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沈以奎、沈永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焕新、郑燕珍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被告沈焕新、郑燕珍、沈以奎、沈永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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