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辉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辉奋、谢雪兰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25854.0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20120120102225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970.42元予以扣减);二、被告谢世昌、黎威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世昌、黎威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辉奋、谢雪兰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辉奋、谢雪兰、谢世昌、黎威鑫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