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02********5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1644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雄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领用合约》;二、被告林雄归还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 35 856.95元及利息2 865.2元、违约金6 729.66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计至2019年6月28日止,2019年6月2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协议的约定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被告林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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