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4********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22民初2179号 |
案号 |
(2020)桂1322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20,499元给原告陆长成;二、驳回原告陆长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陆长成负担411元,被告胡启明负担2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