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班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1********5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6467号 |
案号 |
(2020)桂0108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润连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9642.82元;二、被告滕润连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910.71元;三、被告班华对被告滕润连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滕润连名下车辆(车牌号:桂af256n,车架号:lvhgj6625h6020527),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3291元,由被告滕润连负担,被告班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润连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9642.82元;二、被告滕润连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910.71元;三、被告班华对被告滕润连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滕润连名下车辆(车牌号:桂af256n,车架号:lvhgj6625h6020527),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3291元,由被告滕润连负担,被告班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