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国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27民初505号 |
案号 |
(2020)桂1027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韦国琼、韦国宇连带偿还原告唐光源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7年4月15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韦国琼、韦国宇连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