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国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8********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027民初505号
案号
(2020)桂1027执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韦国琼、韦国宇连带偿还原告唐光源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7年4月15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韦国琼、韦国宇连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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