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昌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5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1374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玉呈爽、农桂英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9922.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20120130076875《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7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217.39元予以扣减);二、被告韦必静、韦必江、韦昌宁、黄付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必静、韦必江、韦昌宁、黄付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呈爽、农桂英追偿;案件受理费12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06元,由被告玉呈爽、农桂英、韦必静、韦必江、韦昌宁、黄付令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