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兰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426民初721号
案号
(2020)闽0426执1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426民初721号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2号闽中豪庭1幢106-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797774449。法定代表人:陈友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吴章江,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鑫辉天城2号楼603室。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08081034。被告:吴兰琴,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鑫辉天城2号楼603室。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04211022。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与被告吴章江、吴兰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溪成功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章江、吴兰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溪成功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章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39.28元(利息算至2019年11月20日止),本息共计51,739.28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00‰计算的利息,依据《借款保证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以月利率12.468750‰为标准计算的罚息、复息;2.吴兰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吴章江、吴兰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吴章江因购建材资金不足于2017年3月24日向尤溪成功村镇银行申请借款50,000元。2017年3月24日,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与吴章江、吴兰琴签订《保证借款合同》、《贷款利率定价补充协议》(合同编号:ht8031430170000400),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月利率8.312500‰,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借款由吴兰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3月24日,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该笔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逾期,经尤溪成功村镇银行多次催收后,吴章江、吴兰琴仍未归还,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第一款“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于2019年10月18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19年11月22日,吴章江、吴兰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尤溪成功村镇银行的合法权益。吴章江、吴兰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吴章江以构建材为由向尤溪成功村镇银行申请借款50,000元。同日,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作为贷款人,吴章江作为借款人,吴兰琴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8031430170000400)。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用途购建材,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贷款利率采用自主定价贷款模式,贷款利率按《贷款利率定价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0%,按月计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保证人愿为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借款人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在按本条第四点约定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后,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有权解除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合同签订后,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依约将贷款50,000元发放至吴章江的账户上,吴章江与尤溪成功村镇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借据》,其中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进行了再次的确认,吴章江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及捺指印确认。借款后,吴章江未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从2019年8月21日起开始逾期,吴兰琴在此期间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11月20日止,结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39.28元。本院认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与吴章江、吴兰琴《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尤溪成功村镇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吴章江发放贷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吴章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请求吴章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39.28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51,739.28元,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计算,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12.4687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吴兰琴对吴章江的借款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尚在保证期间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确认,故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主张要求吴兰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吴兰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吴章江追偿。吴章江、吴兰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尤溪成功村镇银行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尤溪成功村镇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章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39.28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以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计算,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12.46875‰计算);二、吴兰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在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吴章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4元,减半收取546.7元,由吴章江、吴兰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宏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法 官 助 理 曾玉水书 记 员 陈梦芸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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