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4********4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2583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75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剩余货款275万元的5%计算。)。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70元,减半收取计23435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8435元,由被告温洪波承担18435元,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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