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执1106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733204.37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733204.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但逾期还款利息累计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已实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本金和利息中以扣除)。二、被告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冠华贸易有限公司、李炳辉、赵璇、彭冬梅、李文涛、孙海容、李雪霞、李国堂、崔鹏飞、王馨悦、雒爱红、刘秋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冠华贸易有限公司、李炳辉、赵璇、彭冬梅、李文涛、孙海容、李雪霞、李国堂、崔鹏飞、王馨悦、雒爱红、刘秋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