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4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426民特5号
案号
(2020)闽0426执1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闽0426民特5号申请人:詹昌凤,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蒋坑村大仑5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7211215536。申请人:姜波,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5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6507044030。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詹昌凤与申请人姜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詹昌凤与申请人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姜波确认尚欠詹昌凤借款本金12,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姜波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借款本金4,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还借款本金4,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还借款本金4,000元。詹昌凤则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三、姜波若有一期未能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詹昌凤有权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内容,就姜波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的债务按先还本后付息的方式抵扣)。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詹昌凤与申请人姜波于2019年12月17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新苗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 官 助 理 陈慧珍书 记 员 魏 婷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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