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玲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21民初2797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荫弘、莫玲基应共同归还原告盛君慧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花育萍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3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82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