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妲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5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513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妲婵偿还借款本金67500元及利息(以本金6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梁积福; 二、驳回原告梁积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陈妲婵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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