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4民初 902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支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会强借款481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群德、张金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赵会强负担277元,被告支占伟、支群德、张金生负担11543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