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2********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方城民初字第323号 |
案号 |
(2019)豫1322执恢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丽丽、宋佳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雪瑞清偿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止。被告张金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宋丽丽、宋佳晨、张金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