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2********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方城民初字第323号
案号
(2019)豫1322执恢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丽丽、宋佳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雪瑞清偿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止。被告张金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宋丽丽、宋佳晨、张金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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