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喜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2********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81民初3735号 |
案号 |
(2018)豫0481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万宝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佳春艺术品收购款12万元、增值费1.86万元,并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增值费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李喜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佳春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李佳春负担66元,河南万宝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喜聚负担3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红鸽审 判 员 谷聪一人 民 陪 审 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振纲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