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丰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1民初56号
案号
(2018)豫0481执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万宝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树英、王绍堂支付书画艺术品回购款88000元及2018年元月31日以前的增值费19740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以实际未支付的回购款为基数,按年增值率18%计付增值费至回购款全部付清时止。二、单丰收对河南万宝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河南万宝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丰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家东 人 民 陪 审 员 韦广涛人 民 陪 审 员 张朝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夏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时间
2018-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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