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1012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宇媚偿还原告庞远杨借款本金2355542.52 元;二、被告苏宇媚支付原告庞远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55542.52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至被告苏宇媚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南宁明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宇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庞远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韦强对被告苏宇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庞远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04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0750元,由被告苏宇媚、被告广西南宁明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韦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时间
2019-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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