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1012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宇媚偿还原告庞远杨借款本金2355542.52 元;二、被告苏宇媚支付原告庞远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55542.52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至被告苏宇媚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南宁明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宇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庞远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韦强对被告苏宇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庞远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04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0750元,由被告苏宇媚、被告广西南宁明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韦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