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4603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2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飞、孔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6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1993‰计算,罚息利率按照月息16.7989‰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二、被告刘梅中、杨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王飞、孔娜、刘梅中、杨建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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