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91民初1032号
案号
(2019)鲁0191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光伟、郁灵娟偿还代付款32万元及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一、被告尹文增、季勇、壬青华、张晓然、戴莉、山东惠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付光伟、郁灵娟各承担4万元的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季永杰、尹文增、季勇、王青华、张晓然、戴莉、山东惠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时间
2019-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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