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5********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天民四初字第502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恢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壮、被告崔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鹏借款150639.75元。二、驳回原告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诉讼保全费1275元,由被告苗壮、被告崔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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