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天民四初字第502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恢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壮、被告崔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鹏借款150639.75元。二、驳回原告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诉讼保全费1275元,由被告苗壮、被告崔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