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承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7********1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32民初4104号
案号
(2018)鲁0832执1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秋景、王承璇、山东梁山世纪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建新借款1122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72200元。二、被告刘秋景、王承璇、山东梁山世纪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代理费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刘秋景、王承璇、山东梁山世纪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王建新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刘秋景、王承璇、山东梁山世纪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11-30
发布时间
2019-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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