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2刑初43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翟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江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5s型手机、苹果牌7型手机、oppo牌手机、魅族牌手机、酷派牌手机、bihee牌手机、三星牌手机、苹果牌iphong4s型手机,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各一部,华为牌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路由器二台,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二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三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四台,海信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aoc牌显示器一台,拉卡拉牌刷卡器二台,即付宝牌刷卡器二台,白色刷卡器一台,黑色pos机四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电话卡四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三张,已绑定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的银行卡四十七套,空白顺丰速运信件封及面单各十六份,顺丰速运面单一张,透明封口袋一包,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被告人宗杰、谢江城、翟刚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归还被害人吴珍恩。六、责令被告人宗杰、翟刚、谢江城共同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七万五千五百元,归还被害人被害人吴珍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