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4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刑初2986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4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良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5年1月1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姚荣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7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林天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王卿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张建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陈泽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建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蔡金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责令被告人王良岭、姚荣坦、王志明、林天明、王卿尚、张建文、陈泽娜、王建堤共同退赔被害人施长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良岭、王志明共同退赔被害人龚贤发经济损失人民币46700元;被告人王良岭、姚荣坦、王志明、林天明、陈泽娜共同退赔被害人杨强增经济损失人民币66050元;被告人王良岭、王志明、王建堤共同退赔被害人吴财生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元;被告人王良岭、姚荣坦、王志明、林天明、陈泽娜共同退赔被害人石玉军经济损失人民币39790元;被告人蔡金锥退赔被害人苏志伟、林建财经济损失各人民币39475元、52871元。十一、扣押的iphone手机4部、iphone6s手机1部、iphone8手机2部、其他手机3部、iphonex手机1部、苹果笔记本电脑1部、ipad电脑1部、台式电脑主机3台、苹果一体机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钢管1根、刀1把、信号屏蔽器2个、闽d52l08号汽车1辆(均未随案移送),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