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4********6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23民初3147号
案号
(2020)闽0823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东香、张国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善旭对被告张东香、张国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张善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张东香、张国良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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