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08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5民初5662号、(2020)闽03民终1122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2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信凡、毕俊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借款本金99971.81元,并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折合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林春桥、林超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