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6401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1533.0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7年9月3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13078.79元; 2. 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自2017年9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郭逢汉、杨萍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319国道旁(鑫富商住楼)A幢301-601、302-602及B幢301-601、302-602的房产(权属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030980-20030995号、龙国用(2014)第001062-00107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郭逢汉、杨萍所有,不足部分由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偿;三、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郭浩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142号(恒兴绿景)6幢9层906、10层1006室房产及-1层61号人防车位(权属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0805号、龙房权证字第201400811号、龙国用(2014)第000683号、龙国用(2014)第000684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75.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郭浩所有,不足部分由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四、郭逢汉、孙东溪、杨萍应对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逢汉、孙东溪、杨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振榕、林今龙应对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本金47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振榕、林今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时间
2018-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闽0802执151号
立案日期
2018-01-08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893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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