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28********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0108民初10948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2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偿还借款599923.1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 2018年 4月 1日的利息(包括违约金)为 18118.64元;从 2018年 4月 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99923.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60.84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 1270元,由被告唐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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