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13民初326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亮、何英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2月26日止利息计人民币39465.74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1039465.74元,限被告陶亮、何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日清、李日来、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陶明、曹志华、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4155元,由被告陶亮、何英、李日清、李日来、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华、陶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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