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5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2787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恢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春华、贺细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2277.52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4519.15元、罚息333.04元。自2018年7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2625%计算。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廖春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27g99的凯迪拉克白色小汽车(发动机号为17218503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廖春华、贺细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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