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13民初75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日清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12月4日止利息计人民币13286.99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1013286.99元,限被告李日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日来、陶亮、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何英、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华、陶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919元,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5000元,两项共计18919元,由被告李日清、李日来、陶亮、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何英、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华、陶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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