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13民初74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日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截至2017年12月4日的本金1000000元,利息13286.99元,合计1013286.9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剩余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日清、陶亮、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何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日清、陶亮、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何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日来追偿。三、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华、陶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华、陶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日来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19元。由被告李日来、李日清、陶亮、江西健友实业有限公司、何英、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华、陶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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