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3********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357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金玲、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80065.3(截至2019年7月25日)以及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谢金玲、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谢金玲提供的质押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已提用的全部借款于2019年9月12日全部提前到期;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金玲、王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