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钧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321民初3868号 |
案号 |
(2020)甘0321执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钧宝、厍淑梅、李金海、闫文鸿、佐长青、张有喜、梅建鸿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429151.0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共计1929151.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刘钧宝、厍淑梅、李金海、闫文鸿、佐长青、张有喜、梅建鸿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11.31%计算至借款本金15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李金海、闫文鸿、佐长青、张有喜、梅建鸿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钧宝、厍淑梅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