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卞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晗借款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卞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