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8********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82民初222号
案号
(2020)豫0782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卞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晗借款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卞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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