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常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6********3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9706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5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姚金亮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借款本金45624.27元、杂费60元、分期手续费5186.44元、滞纳金9769.12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月15日的利息8835.92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招商银行carcard汽车信用卡(金卡)领用合约(中经版)》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6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缴纳),由被告姚金亮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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