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凤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0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清原告汪胜和借款本金26万元,其中5万元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其中7万元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其中10万元自2017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其中3万元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其中1万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李凤霞、杨永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清原告汪胜和借款本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其中10万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