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6********3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1民初2355号 |
案号 |
(2020)豫1321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6‰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16日,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在原借款月利率9.66‰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王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