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6********2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2866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解东亮、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培生玉米货款7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郑培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7.5元,由被告解东亮、周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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