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6********2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2866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解东亮、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培生玉米货款7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郑培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7.5元,由被告解东亮、周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