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82民初1322号 |
案号 |
(2020)鲁0282执恢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雄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闽龙分理处借款本金392万元;二、被告青岛雄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闽龙分理处借款利息1044660.19元(截至2018年1月15日)并承担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青农商即墨闽龙分)流借字(2014)年第1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何丽荣、詹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1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雄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何丽荣、詹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