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春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4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0186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春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00144.42元,支付尚欠保费4795.24元;并以理赔款200144.42元及年利率24%计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公告费561.80元,共计557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卢春兴负担5560.8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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