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1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3民初326号
案号
(2020)浙0703执1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范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熙伟人民币25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段计算:第一段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第二段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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