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晓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24民初465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黄俊华分10期偿还借款本金193470.3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225241.8元;即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23000元,2016年11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7年2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7年3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23000元,2017年6月20月前偿还23000元,2017年7月20日前还清剩余的18241.8元。(上述款项打入账户名: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燕莎支行;账号:0200012719027355682)。二、被告黄俊华若逾期还款,则应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470.34元及欠付利息5493.57元、罚息3327.89元、违约金45900元、律师费10000等合计258191.8元。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俊华未还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黄晓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享有就拍卖、变卖或折价牌号为陕aj5h23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计2339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