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向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82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向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德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91373.37 元。二、被告黄开寿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9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德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07.40 元、减半收取 2103.70 元,由被告张向畴、黄开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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