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浩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7********0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185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宇明、郭浩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偿还寿宁- 4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20000 元及相应滞纳金 (截至 2020年 1 月 21 日止尚欠滞纳金 6841.2 元, 此后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1 元、减半收取 235.50 元,由吴宇明、郭浩鹃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