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燕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3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83民初8123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4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余涛尚欠孙忠超借款本金人民币256000元及利息44984元,以上合计300984元,孙忠超同意余涛分期偿还上述款项,即余涛应自2018年11月起于每月1日前各偿还孙忠超款项人民币6000元直至还清款项止,款项汇入孙忠超指定的银行卡[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泉州丰泽支行,卡号:6217001830021783504,户名:孙忠超];二、吴燕霞对余涛尚欠孙忠超的上述借款本息中的12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若余涛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偿还款项,则孙忠超有权按256000及利息(利息以余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44984元、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2957元一次性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余涛、吴燕霞已偿还的款项(已偿还的款项优先抵扣利息);但对吴燕霞申请强制执行的限额仅限于其应共同偿还的部分,且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余涛、吴燕霞已偿还的款项应优先抵扣夫妻共同债务;四、孙忠超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