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林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3********4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323民督4号
案号
(2020)黔0323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李达平、许林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 199,966.71 元及利息。申请费 1,433.11 元,由被申请人李达平、许林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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