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1********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689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刚、刘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82918.65元;二、被告丁刚、刘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利息62028.64元、分期手续费10418.56元(以上费用的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8日);并自2019年3月9日起按《大连银行融易通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丁刚、刘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35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刚、刘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