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3********1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5民初2574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2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娜、北京汉品正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维权借款本金459,000元;二、被告刘娜、北京汉品正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权借款本金26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刘娜、北京汉品正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权借款本金194,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刘娜、北京汉品正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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