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02********1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827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8261.88元;二、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3笔逾期付款的利息(分别以8562.83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董杰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42600元。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董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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